近日,新疆麦盖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拐卖儿童案。被告人姑某、吾某犯拐卖儿童罪,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、7年,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3000元。
2013年9月,姑某带自己一岁半的女儿离家出走,与情夫吾某来到阿克苏市某宾馆。期间,女儿因患病不停哭闹,姑某没钱治疗,遂心生恶念,与吾某商量将女儿卖给他人。吾某正愁没钱花,便欣然同意,积极寻找买家。
随后,该宾馆老板娘帮其寻找到了买家,买主是温宿县的一名诊所医生,双方约定10000元成交。成交后,二人将卖孩子的钱挥霍一空后回到麦盖提县。姑某的丈夫未看见女儿回来,几经追问后得知女儿被卖,遂向警方报案,姑某二人被抓。
麦盖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姑某无视国家法律,卖亲生女儿,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;被告人吾某积极实施买卖儿童的行为,与姑某作为共犯,理应共同处罚